位置:首页 >财税新闻
取得不合规发票,汇算清缴期内如何补救?
发表时间:2019-08-12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上一篇:2019年版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来了!
下一篇:个税抵扣正确“姿势”来了!
  • 极速响应
    积极响应您的需求
  • 专属服务
    全程1对1服务
  • 无忧消费
    不成功全额退款
  • 信息安全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 售后保障
    投诉必查,问题必纠
工商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年检
公司注销
财税服务
代理记账
摆账验资
审计评估
成本筹划
知产服务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增值服务
经营许可
企业认证
社保代办
银行代办
常见问题
工商问题
财税问题
商标问题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工商新闻
财税新闻
商标新闻
  • 客服微信

  • 公众号

  • 合作、建议、投诉

    13358066200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
    • Copyright © 南通智友财务经纪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苏ICP备2021007995号-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91号万立通大厦6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