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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返聘人员交不交个税,得看这3个前提!
发表时间:2019-07-05     阅读次数:     字体:【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交不交个税,得看这3个前提!

因工作需要,企业往往留任或者聘任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为公司服务。由于达到了退休年龄,这些人按照政策规定可以领取退休工资,再任职期间还可以领取一份工资。这两份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个人所得税。因此,从原单位或者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的退休工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退休再任职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以什么税目缴纳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注意,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任职"。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任职呢?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交不交个税,得看这3个前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的退休人员才能界定为"任职",其取得的收入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退休人员,应当属于兼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交不交个税,得看这3个前提!

案例

张师傅原就业与某大型国有企业,2019年1月退休,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发给张师傅5000元退休工资。为了确保某项工作顺利推进,该单位留任张师傅,从二月起,每月支付张师傅8000元工资。请问,张师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张师傅按月领取的5000元退休金免交个人所得税。每月领取的再任职收入8000元,如果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三个条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即:

(8000-5000-专项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三个条件,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交纳个税,按月应预扣预交

8000*(1-20%)*20%=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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